勞資糾紛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6年度,48號
KSEV,106,雄勞小,48,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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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48號
原   告 于湘蓉
被   告 慶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1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局中正三路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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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