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竟賀綠化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培佩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綠源花卉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勳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系爭承攬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稽之卷附承攬契約書第二十二條可明。核之前開說明,本件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之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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