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總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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