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04號
PTDV,93,訴,404,200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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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四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賽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楊中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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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