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四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賽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楊中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