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宏聖砂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心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