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玟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承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3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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