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6年度,69號
MKEV,106,馬簡,69,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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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69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張同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高雄市美濃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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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