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48號
ILDM,93,交附民,48,200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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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原名潘
  被   告 堅信營造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辜 漢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秀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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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