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原名潘
被 告 堅信營造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辜 漢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秀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