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蕭世光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
被 告 神勇環保科技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興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所訴之事實,其請求被告遷讓並交付土地部分,係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 條規定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 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八0號判例可參),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因與專屬 管轄部分之事實爭點相同,原告乃聲請一併移送該管轄法院,並經被告同意,而 生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效果。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 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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