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3年度,84號
SLDV,93,財管,84,200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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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丁○○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女、民國三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生、七三號)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丁○○(男、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生、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大同區○○○路二二五巷三弄十號六樓,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丁○○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丁○○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 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黃松德邀同被繼承人丁○○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 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貸款,發票面額為二百八十萬元,該借款迄 未清償。詎被繼承人丁○○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均拋 棄繼承,又查無親屬會議,致聲請人無法行使債權,故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黃松德向聲請人借款尚未償還,而被繼承人丁○○為黃松德之 連帶保證人,卻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等事實 ,業據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
法庭士院儀家泰九十三繼字第二九九號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借九十三年度繼 字第二九九號、第四一五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丁○○之債權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管理人 ,洵屬有據。本院審酌甲○○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則其就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應較 他人清楚,爰選任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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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