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四號
原 告 皇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磁磚訂購條款 第十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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