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九號
原 告 龍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被 告 永寰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星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伍
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依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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