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329號
SLDV,93,訴,1329,200412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九號
  原   告 龍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被   告 永寰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星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伍
   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依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韓金發

1/1頁


參考資料
永寰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