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瑞
被 告 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仟玖佰陸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
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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