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63號
SLDV,93,補,363,200412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瑞
  被   告 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仟玖佰陸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
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1/1頁


參考資料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