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以訴狀一併表明當事人(被告有無包括李書華?)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及訴訟標的(根據何契約何條文
之規定請求違約金一百八十萬元?根據何法律規定請求其餘賠償五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