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56號
SLDV,93,補,356,200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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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以訴狀一併表明當事人(被告有無包括李書華?)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及訴訟標的(根據何契約何條文
之規定請求違約金一百八十萬元?根據何法律規定請求其餘賠償五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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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