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3年度,22號
SLDM,93,交重附民,22,200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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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二號
  附民原告  丙○○
        乙○○
        丁○○
        戊○○
        己○○
  附民被告  甲○○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癸雄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宏
        協冠人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慧
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文 卿
                      法 官 朱 光 仁
                      法 官 彭 洪 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霙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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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冠人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