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二號
附民原告 丙○○
乙○○
丁○○
戊○○
己○○
附民被告 甲○○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癸雄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宏
協冠人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慧
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文 卿
法 官 朱 光 仁
法 官 彭 洪 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霙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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