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瑞香即明杰工業社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1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6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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