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四六六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原住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茲
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 金 發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對於本判決上訴,非以本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 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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