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四四二號 原 告 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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