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3年度,8號
KLDV,93,國,8,200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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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八號
  原   告 翔鴻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朱恩列
被告與原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 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 ,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訴訟 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即明。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 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 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 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 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 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 ,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 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 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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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鴻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