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03號
SLDV,106,司促,7503,201706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黃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