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48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被 告 曾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六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柒拾柒元;其餘新臺幣伍佰參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10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豐原區豐陽路近自立街口時,因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第三人黃月琴 所有而由鐘村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 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06,686元( 零件費用:57,850元、工資費用:18,217元、烤漆費用:30 ,619元),原告已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第 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 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6, 6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及發 票原本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製作之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事故照片附 卷可稽(卷32-71頁);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惟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開 主張。
四、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2010年12月(即民國99年12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 即104年8月10日止,使用期間為4年9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 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 折舊金額為51,217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 之零件費用為6,633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 資費用18,217元、烤漆費用30,619元,總計為55,469元。五、綜上,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之金額55,4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99年12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4年8月10日,已使用4年9月,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633元。(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57,8500.369=21,3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57,850-21,347=36,503 2.第2年折舊值:36,5030.369=13,470 第2年折舊後價值:36,503-13,470=23,033 3.第3年折舊值:23,0330.369=8,499 第3年折舊後價值:23,033-8,499=14,534 4.第4年折舊值:14,5340.369=5,363 第4年折舊後價值:14,534-5,363=9,171 5.第5年折舊值:9,1710.369(9/12)=2,538 第5年折舊後價值:9,171-2,538=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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