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錦綢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住同
送達代收人 黃文亮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同年十二月七日分別 送達原告及受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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