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088號
CYDV,93,聲,1088,200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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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楊漢東律師
  相 對 人 澤普世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0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00號四樓
  相 對 人 環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路四七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零叁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助字第二○三號給付票款事件關於嘉義縣民雄鄉○○段八○二地號上一八七棟次五、同段八○二、八○六之二地號上一八七棟次六、同段八○二、八○六之二地號上一八七棟次七及同段八○二、八○六之二、八○五之二地號上一八七棟次八地上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 年度執助字第二○三號給付票款事件關於嘉義縣民雄鄉○○段八○二地號上一八 七棟次五、同段八○二、八○六之二地號上一八七棟次六、同段八○二、八○六 之二地號上一八七棟次七及同段八○二、八○六之二、八○五之二地號上一八七 棟次八地上物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 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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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普世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