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即碩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碩昌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碩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而前揭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八十 七條第三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即碩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原依本 院核備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惟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爰聲請展期六 個月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與上開公司法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 展期清算期限,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 法 官 林世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 楊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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