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3年度,17號
CYDV,93,法,17,200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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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立仁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事項,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立仁高級中學之財產增減、董事會組織章程及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變更財產增減、董事會組織章程及學校捐助章程如附件 所示,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產增減、董事會組織章程及學校捐助章程,如附件所 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所 聲請變更,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  法 官 林世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 楊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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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