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3年度,16號
CYDV,93,法,16,200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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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崑地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仁愛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仁愛之家捐助章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仁愛之家捐助章程補充變 更如附表所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如附表 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 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  法 官 林世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B  書記官 楊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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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