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3年度,102號
TNEV,93,南簡補,102,2004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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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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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