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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