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667號
TNEV,93,南簡,667,2004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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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湧進
  送達代收人 蕭春美
  被   告 午○○○住台南
        辰○○
        未○○○住台南
        丙○○○住台南
        巳○○
        宙○○○住台南
        庚○○
        己○○
        壬○○
        辛○○
   樓之一
        卯○○
        寅○○
        癸○○
        戊○○
        丑○○
        子○○
        乙○○○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一五五巷三六之二號
        地○○
        丁○○○住台南
        宇○○○住台南
        申○○○住高雄
        天○○
        亥○○
        戌○○
        酉○○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整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郭標所有台南市○區○○段四八七號土地於民國三十五年南市地字第九0五五五號抵押權」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郭標所有台南市○區○○段四八七號土地於民國三十五年南市地字第九0三五五號抵押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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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