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6年度,518號
FYEM,106,豐簡,51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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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庭
      陳炫允
      劉泰宏
      林宇凱
      林炎泉
      張志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6237號、106年度偵字第9500號、106年度偵字第9533號、
106年度偵字第15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建庭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7、編號69至編號71所示之物(即除附表編號68外之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炫允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7、69至71所示之物(即除附表編號68外之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泰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即附表編號6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宇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炎泉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志民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說明之外,餘皆引用如附件之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69關於「賭資38萬6,4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賭資39萬6,400元」(參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533號卷第34頁)。 ㈡本案扣得賭資現金2,000元(即附表編號68所載)係被告劉 泰宏之犯罪所得,並由其主動交予警方(參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60016145號卷,106年2月23 日調查筆錄第3頁)。




二、核被告吳建庭陳炫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公然賭博罪、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 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核被告劉泰宏林宇凱、林炎 泉、張志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三、按經營電子遊戲場提供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把玩遊 戲機台賭博,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 、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聚 眾賭博1次就結束,是被告吳建庭陳炫允自民國105年1月1 日起至106年2月22日止,所為連貫、反覆、多次賭博、供給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 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 應僅成立一罪。被告吳建庭陳炫允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吳建庭陳炫允就 前開賭博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四、本院審酌被告吳建庭陳炫允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生活所需 ,竟藉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 會僥倖心理,使人費時失業,易趨於遊惰,並於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對社會風氣之影響不小,兼衡及被告吳建庭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陳炫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併斟 酌被告吳建庭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陳炫允為高職畢 業之教育程度,暨其等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而 被告劉泰宏林宇凱林炎泉張志民4人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影響社會風氣,行為確屬非當,惟衡及其等 賭資不高、賭博情節亦不嚴重、犯後均坦承犯行,暨其等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臺(含IC版)、編 號23至24之代幣,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編號69至71之賭資 ,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優先適用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現行刑法第38條立 法理由第3點參照);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5至67所示之物, 均係被告吳建庭陳炫允所有供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此 據被告吳建庭陳炫允供陳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劉泰宏於警詢時供認本次賭博獲利新臺 幣2,000元(即附表編號68所載),此乃被告犯罪之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另被告林宇凱林炎泉張志民3人於偵訊時均供陳其



賭博並未而獲利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 字第6237號卷第39頁背面、第60頁、第68頁參照),而卷內 亦無其他事證可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是無從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38條之2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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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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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LOT」機臺 │45臺(含IC板45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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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PK」機臺 │7臺(含IC板7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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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水果」機臺 │10臺(含IC板1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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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跑馬」機臺 │5臺(含IC板1片) │
├──┼────────────┼──────────┤
│ 5 │「獵魚高手」(4人座)機臺 │1臺(含IC板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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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四海龍王」機臺 │1臺(含IC板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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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賓果彩虹」機臺 │1臺(含IC板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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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鐵抬子」機臺 │11臺(含IC板1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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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獵魚高手」(6人座)機臺 │1臺(含IC板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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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IGT」機臺 │11臺(含IC板1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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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Super Joker」機臺 │5臺(含IC板5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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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HVGA」機臺 │10臺(含IC板1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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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Jumbo」機臺 │6臺(含IC板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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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挑戰骰寶」機臺(8人座) │1臺(含IC板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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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賓果行星」機臺(8人座) │1臺(含IC板9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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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輪盤」機臺(8人座) │1臺(含IC板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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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百家樂」機臺 │2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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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浮球機」(8人座)機臺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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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百家樂」主機 │2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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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百家樂」螢幕 │8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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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浮球機」主機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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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浮球機」螢幕 │8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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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代幣 │54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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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代幣 │20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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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代幣提領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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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贈分表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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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營業統計表1張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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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補幣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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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機臺表 │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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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黑色VIP停車卡(面額5000) │1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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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綠色VIP停車卡(面額500) │2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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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銀色VIP停車卡(面額1000) │6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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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銀色VIP停車卡(面額1000) │20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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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紅色VIP停車卡(面額10000)│1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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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綠色VIP停車卡(面額500) │4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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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黑色VIP停車卡(面額5000) │5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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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綠色VIP停車卡(面額500)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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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灰色VIP停車卡(面額1000)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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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黑色VIP停車卡(面額5000) │1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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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紅色VIP停車卡(面額10000)│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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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綠色VIP停車卡(面額500) │2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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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銀色VIP停車卡(面額1000) │6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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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電子產品(數幣機)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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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電子產品(監視器鏡頭)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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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電子產品(監視器) │5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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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電子產品(監視器螢幕) │2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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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電子產品(打卡鐘)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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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電子產品(無線電) │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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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電子產品(遙控器) │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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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電腦設備(含螢幕)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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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電子產品(監視器主機含螢 │1臺 │
│ │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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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電子產品(監視器鏡頭)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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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電子產品(監視器鏡頭)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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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每日營利所得紀錄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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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機臺洗分紀錄表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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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每日業績表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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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來客人數統計表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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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螢幕)│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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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電子產品(USB隨身碟)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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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會員名冊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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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教戰手冊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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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員工排班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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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賭博機臺開洗分數報表 │1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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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營業報表(106年2月15日晚 │1張 │
│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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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會員名冊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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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金豐原電子遊戲場會員卡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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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iPhone手機(0000000000)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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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賭資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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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賭資39萬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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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賭資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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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賭資4萬387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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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