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1285號
TNEV,93,南簡,1285,200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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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施志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柒拾伍元,及就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叁拾萬零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七月四日與原告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約 定借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以下同)叁拾萬元,共向原告借用二十九萬九千八百 二十七元,給付期限前之利息係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至九十 三年二月十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給付遲延後之利息係就前述 本金債權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加上前期未收利息一百四十元及帳務管理費一百元,尚積欠本金數額叁拾萬零 柒拾伍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一 件、交易紀錄一覽表一份等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是依上開證據,原告主張應堪信 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依同法 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本院亦得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 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 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九號一、二樓及地下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住台南市○區○○路二段一六七號三樓        施志勇 住同右
  被   告 甲○○ 住台南市○區○○里○○○街六0號四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Q一二О二二О八一五號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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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