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六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六九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彥君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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