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593號
原 告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兼送達代收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陳文郎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及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丙○○、丁○○於民國90年1月18日以「可調整樞轉件位 置之鎖栓」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2年4 月8日(92)智專三(三)05039字第09220345250號審定書 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 部以經訴字第0920622157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 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及丁○○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參加人丙○○及丁○○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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