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5554號
TPBA,92,訴,5554,2004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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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五四號
  原   告 立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
        丙○○
        丁○○
        戊○○
        己○○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邦弘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丁○○戊○○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九日以「代木」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 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一類之未加工的人造樹脂,即:環氧樹脂 、多元樹脂、石油樹脂、聚胺樹脂、熱固性樹脂、熱塑性樹脂、尿脂樹脂等商品 ,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八三四○二四號商標,嗣乙○○丙○○、丁○ ○、戊○○己○○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九二)智商○二○二字第 九二八○三六二一七○號發文之中台評字第九一○四七九號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 註冊應為無效,其聯合第八六五八○九號商標,應一併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二三六一○號決定「訴願駁回」,原 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丙○○丁○○戊○○己○○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丙○○丁○○戊○○己○○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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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