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六一號
原 告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安全帽護面片」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 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 ,經被告以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九二)智專三(一)○三○二一字第○九二二 ○六一一五四○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二一三八○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 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 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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