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06年度,819號
FYEM,106,豐交簡,819,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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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交簡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芫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芫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芫峻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吳芫峻於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全然不顧公眾之往來權益,仍貿然駕 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併斟酌其 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所幸 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惟衡及本案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74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 國106年1月3日確定,並諭知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 起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詎被告竟未履行上開緩 起訴命令,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 撤緩字第22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職議字第220號處分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上開撤銷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並聲請本案簡易判決處刑,徒然浪費司法資源一情,暨其 為五專前三年肄業之教育程度(參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其警 詢筆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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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