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6年度,102號
HUEV,106,虎簡,102,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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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陳錦泰
      陳慧紅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慧娟
      毛陳慧眞
被   告 陳炎坤
訴訟代理人 陳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訴之聲明第2 項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 人合計新臺幣(下同)75,680元( 即民國99年1 月18日起至106 年4 月30日止之不當得利),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4 人合計910 元」。上開請求涉及最高法院65 年度第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本院確信該決議牴 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 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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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