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6年度,53號
HUEV,106,虎小,53,201708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
原   告 黃興貴
被   告 黃阿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法律未就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得聲請法院為 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為其選任特別 代理人,立法不作為侵害人民訴訟權,並違反平等原則,爰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 訴訟程序。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