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以昇
被 告 黃明夷
黃君榮
徐 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原告
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