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6年度,237號
HLEV,106,花補,237,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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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林畯源
被   告 潘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5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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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