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6年度,231號
HLEV,106,花補,231,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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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彭勝利
訴訟代理人 宋和芳
      趙玉東
      謝平東
被   告 魏辰州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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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