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53號
SLDV,106,司促,7453,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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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塏畦即鄭巧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巧瑋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5307 │0000000000│05月 12日  │      │       │
│  │元  │503    │起     │      │       │
├──┼───┼─────┼──────┼──────┼───────┤
│ 004│新臺幣│鄭巧瑋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05188│0000000000│05月 12日  │      │點九九    │
│  │元  │272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鄭巧瑋於民國96年9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
  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5 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3 8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緣相對人鄭巧瑋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6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5 月11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336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846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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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