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136號原 告 葉鎔宇被 告 胡哲誠法定代理人 胡麗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