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06年度,24號
HLEV,106,玉小,24,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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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玉小字第2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簡明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 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 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10,業據 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無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於本件並無管轄權,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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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