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5年度,169號
HLEV,105,花簡,169,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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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169號
原   告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翁慶昌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賴來星
      劉名峰
      賴來騰
      賴信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一、本件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
  開辯論。
二、另原告雖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0,500元【計算式:6,500
  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57平方公尺(原告
  追加後訴請拆除地上物之總面積)=1,020,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已繳4,960元後,原告尚
  應補繳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及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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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