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3年度,2204號
TPEV,93,北小,2204,2004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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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二二О四號
  原   告 安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劉周駿憶原名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二二О四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元及自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訴訟標的:給付租金請求權。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劉周駿憶(原名丙○○)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十 月二十二日止,向承租車牌號碼二D—九0五號計程車一部,每日租金為新台幣 (下同)七百元,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降為六百元,並由被告乙○○為連帶保 證人,租賃期間內,被告積欠車輛租金共六十四天,每日六百元,扣除被告多繳 二百元,上欠三萬八千二百元未付,且避不出面,依契約書第十八條規定,請求 被告二人連帶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型計程車合約書、欠款明 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欠款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法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依如                   法   官  紀文惠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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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康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