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當欽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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