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1221號
TCEV,93,中補,1221,200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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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當欽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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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