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七О號
原 告 甲○○○○儲蓄
法定代理人 黃茂宗
右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及乙○○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