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1170號
TCEV,93,中補,1170,200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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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七О號
  原   告 甲○○○○儲蓄
  法定代理人 黃茂宗
右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及乙○○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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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