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交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1167號
TCEV,93,中補,1167,200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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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六七號
  原   告 乙○○○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呈被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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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