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3年度,3657號
TCEV,93,中簡,3657,200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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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七號
  原   告 新智能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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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智能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