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貞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